工商時報【彭禎伶╱台北報導】
金融機構若罪行重管道間煙味大,金管會傾向加重懲處。金管會主委李瑞倉昨(12)日表示,正研議「一事一罰」,若是違反金融專業倫理道德的情事,會加大罰度,且後續未限期改善,亦或改善程度不盡滿意,會持續開罰、直到改善為止。
但李瑞倉也承諾,金融監理會將「抓大放小」,一改過去「錯誤零容忍」的金檢方廁所臭味原因式。他強調,過去金檢人員到金融機構,是把所有報表抱出來仔細核對,未來一些小錯誤未必要開罰,會給空間「容錯」,但若涉及金融專業、道德上的瑕疵則是重罰浴室除臭,絕對不會放過。
李瑞倉強調,未來希望金融機構能「自立、自律及自強」,即自己要建置完善的內控及風控機制,董事會要把自家公司管理好,就能「減少金管會的直接干預」。
金管會對銀行銷售TRF(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),已四波開罰,但立法院仍認為金管會都以違反內稽內控為由,「總括式」開罰,要求一案一罰或一罪一罰,即依不同的客戶個案疏失,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,不可以多案一併處罰。
金管會法律事務處長徐萃文表示,目前正在研究「一行為一罰」的可能性,現行如銀行未確實認識客戶(KYC)、錯誤行銷、協助客戶製作財報等行為,只能回歸銀行法45-1條,即違反內稽內控相關規範,就等於一個行為,只開罰一個金額或一項懲處,未來考慮是否將各式違反金融專業的行為都分別訂明,一個行為疏失就開罰一次。
例如銀行將TRF銷售給不具投資資格的客戶,是一項行為;接著又未注意風險,核給客戶超過其能承受的額度,是第二項行為;以一條龍方式協助客戶成為OBU的境外客戶,是第三項行為。現行全部只以違反內稽內控,可以依嚴重程度開罰數百萬到1,000萬元,未來若細分行為,一行為一罰,一家銀行因TRF銷售缺失,可能一次就吃上數千萬元罰單,且依銀行法136條,若未限期改善,金管會還可以持續開罰,直到改善為止。金管會預計6月完成一行為一罰的研究報告,若可行,會從銀行法先修正。
- Jan 17 Tue 2017 00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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